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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印发《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煤质分析仪器

作者:鑫诚信 发布时间:2021-05-10 13:48:31点击: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防治

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20〕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水平,有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有关规定,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了《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现予印发。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对照本执法要点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水害事故。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5月26日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

一、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一)检查要点

1.每个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实验室破碎机,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一)检查要点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1.《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2.《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4.《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

5.《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

三、专用探放水设备

(一)检查要点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3.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二)执法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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