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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测硫仪

作者:鑫诚信 发布时间:2021-01-07 11:43:55点击: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规划环评管理

(一)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等,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线一单”成果,在报告书中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分布等因素,以及规划实施与空间管控要求、资源利用总量和效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关系,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形成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关于规划草案布局、规模、开发方式等方面调整建议的环评结论。

(三)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环评文件报送与规划审批部门同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抄送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印送给相关部门。

(四)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采纳落实情况,与矿区总体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未附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

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矿区总体规划批准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五)对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划的重大调整,应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实验室破碎机,并按程序报批(审):

1.矿区主要边界调整导致规划面积扩大的;

2.新增井(矿)田的;

3.原规划井(矿)田合并或分立时,增加涉及的井(矿)田总规模的;

4.矿区内已有生产建设煤矿总规模(已建成煤矿和已核准建设煤矿产能之和)超过原矿区规划总规模的;

5.单个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增加幅度超过规划确定规模30%及以上的;

6.涉及的自然保护地或生态保护红线增多且影响明显的;

7.开采方式(露天或井工)变化的;

8.其他规定的情形。

属于矿区边界范围缩小、矿区内井(矿)田合并或分立且不增加涉及的井(矿)田总规模等规划非重大调整情形的,应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审批机关应将同意后的调整方案,抄送原出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对于有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出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矿区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开展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将规划环评落实情况和效果等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