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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发布实施鑫诚信

作者:鑫诚信 发布时间:2021-08-30 16:17:04点击: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焦化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自2020年6月1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28号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1日


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实验室破碎机,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

(四)主体装备。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具体装备要求如下:

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4.3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3.8米;发布后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5.5米。

2.半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7.5万吨/年,发布后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10万吨/年。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煤饼体积须≥35m³。

(五)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六)环保设施。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煤(焦)储存、煤粉碎(筛分)、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焦转运、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要按照环保要求配套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2.焦化生产企业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兰炭)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及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方法。

3.焦化生产企业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的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4.焦化生产企业循环氨水泵等应有可靠应急电源或其他应急措施。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源须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七)环境管理。

1.焦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按期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焦化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焦化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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