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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文公开征求意见煤质分析仪器

作者:鑫诚信 发布时间:2021-08-17 17:45:17点击:

本报讯 日前,应急管理部发出关于公开征求《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此次修订涉及智能化、开采、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等18条内容,其中设备检测1条、智能化1条、开采3条、突出防治2条、除降尘装置1条、冲击地压防治6条、火灾防治2条、水灾防治1条、井下爆破1条。

通知指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规章标准体系;深刻吸取近年来典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技术要求。

据介绍,龙郓煤业“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新巨龙“2·22”冲击地压事故、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3·9”重大坠罐事故、重庆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重要设备材料管理、防灭火作业及爆破作业等方面都对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提出了迫切要求。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和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煤矿生产工艺、科技装备不断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在煤矿领域大量采用,其安全与使用要求急需在《煤矿安全规程》中予以规范。

2019年3月,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启动《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修订工作。2020年11月2日,原国家煤矿安监局第3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送审稿)》,报应急管理部后经进一步完善形成《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本报记者)

通知全文如下: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煤矿安全规程

(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部组织起草了《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fgbzc2020@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煤矿安全规程”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2.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应急管理部

2021年2月10日


附件1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防爆电气设备、输送带、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等重要设备材料的入矿检查验收、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测制度,防爆、阻燃抗静电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实验室破碎机,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三、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厚及特厚煤层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